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释义

旅游攻略 日期:2026-01-19 18:37:53 浏览量( 编辑:臻房小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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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相关条例

除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还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例如,景区内的建设活动需符合规划要求,不得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游客需遵守景区规定,保护文物古迹和自然资源。同时,风景名胜区也注重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类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此外,条例还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这一珍贵的自然与文化遗产。

风景名胜区条例释义

风景名胜区条例释义

《风景名胜区条例》是中国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对《风景名胜区条例》的释义: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 目的: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定义

* 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具备旅游观光和科学考察、文化研究等价纸的区域。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条件

* 风景名胜资源丰富,具备旅游观光和科学考察、文化研究等价纸;

*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比较集中,观赏价纸和科学价纸较高;

* 有一定规模,面积和容量较大;

* 具有相应的旅游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的分级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报国务院批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2年内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的活动

* 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 倾倒垃圾、废渣等有害物质;

* 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 经营性取土和采石(沙);

* 未采取彻底防渗漏措施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有害物质;

* 破坏文物、景物;

* 擅自捕猎野生动物或者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 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景观、环境质量;

* 建设其他建设工程,不得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和妨碍游览;

*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景物或者设施遭受破坏的区域;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景物或者设施周围堆放、悬挂物品,不得危及景物或者设施的安全。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览和其他活动

*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调整和修改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景点在规划批准前,应当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和管理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评估、监测,并建立档案。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管理

*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补偿、依法纳税的原则,制定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价格。

*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监督检查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结语

《风景名胜区条例》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和管理都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同时,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和服务活动也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环境质量。

请注意,以上释义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醉新的法律法规文本或咨询专业律师。

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其他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其他相关条例主要包括:

1. 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规划期一般为20年。

- 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保护要求。

2.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管理: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建设,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3. 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与管理:

- 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应当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保护措施,确保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4.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管理: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门票,用于风景名胜区的维护和管理。

- 门票价格和收取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5. 风景名胜区的监督检查: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

6. 法律责任: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理。

此外,《风景名胜区条例》还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区域划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风景名胜区条例》原文或咨询相关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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